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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无法验收却使用,法院要求追究电梯销售、安装、使用单位的责任!

发表时间:2024-01-18 10:53

近日,苏州市吴江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吴中区木渎镇某超市起诉称,2013年10月15日,该超市与某电梯公司签订了《产品定作及安装合同》,约定由电梯公司为该超市定作两台自动人行道电梯。电梯公司制作安装后,因电梯净高低于2.3米的国家强制标准等原因,导致未能通过检验部门的检验。目前两台电梯无法使用,电梯定作单位又拒绝整改,导致原告超市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产品定作及安装合同》中关于“自动人行道”电梯的内容。

案件审理中,法院发现上述两台电梯均在使用,因两台电梯均未通过检验,若继续使用可能会带来较大的安全隐患。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的销售、使用,保障公共电梯使用安全,法院向电梯监管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建议该部门立即责令电梯使用单位停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两台自动人行道电梯;责令申报义务人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及时申报检验并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同时,要求该部门依法追究销售(定作、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的法律责任。

本文字摘自电梯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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